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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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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文件

桂房改〔2012〕61号

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精神,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和《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0〕2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还建住房的供应对象

(一)非还建住房供应对象范围按照桂政发〔2009〕16号、桂房改〔2009〕6号和桂纪发〔2010〕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原房改住房(含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购买一套非还建住房,但在对其未达标的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应当对改造的住房进行货币补偿;如果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置换面积的部分,执行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三)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差额部分价款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缴存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管理费用等支出。

(四)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单位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单位在编在职职工;

2. 单位离退休职工;

3. 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单位连续缴交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或者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城镇合同工。

(五)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是指该家庭无拥有任何产权住房。

二、建立非还建住房剩余房源的公示制度

(一)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调剂非还建住房后,还有剩余房源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单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公开媒体以及广西住房改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同时公示剩余的非还建住房套数、预算(售)价格等信息,公示期7天。

公示后,建设单位应将非还建住房向前来报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供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审批手续。

(二)按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根据桂房改〔2009〕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第1—3项的规定供应并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还有剩余的非还建住房,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三、非还建住房供应的审批程序

(一)购买非还建住房的人员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购房申请,建设单位向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的人员发放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审查表(单位职工或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职工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填写附件1,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填写附件2)。

(二)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的人员(简称申购人,下同)将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审查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证书、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对申购人的名单造册登记,汇总填写《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建房情况查询表》(附件3),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申购人家庭是否参加过市场运作建房;同时汇总填写《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家庭购买房改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表》(附件4),报申购人及配偶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南宁铁路局系统单位报南宁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或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申购人家庭购买房改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情况;然后,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对申购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四)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设单位上报的购房名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购房名单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购人,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无异议的,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通知申购人,发给《准购证》(附件5)。

《准购证》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非还建住房供应手续时需向当地房改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单位职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审查表》或者《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审查表》;

(三)有关房改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建房、购买房改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审核情况表;

(四)《单位职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汇总表》(附件6)或者《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汇总表》(附件7);

(五)购房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复印件;

(六)单位职工购买非还建住房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职务职称证明材料。

附件:1. 单位职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审查表

2. 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

审查表

3. 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建房

情况查询表

4. 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家庭购买房改住房或限

价(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表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准

购证

6. 单位职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汇总表

7. 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

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2012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admin)